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總說明
鑒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智慧快速流失,目前原住民族知識以及
相關師資正在建構與養成中,依據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原
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
文化及藝能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其
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其取得資格辦法,
針對文化及藝能專業領域、資格、著作、教學經驗、作品參賽等級分別
訂定基準認證; 另原住民族語言之認證已適用現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認證辦法」等機制辦理,爰訂定「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以
下簡稱本辦法),計十二條,其要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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