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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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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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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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在校因細故與學生家長發生爭執,互控刑法「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等告訴,是否適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疑義: 1.參酌保訓會 98 年 10 月 30 日公保字第 0980010775 號函釋,依個案事實認定。 2.倘經認定係依法令執行職務而涉及刑事訴訟案件,按教師輔助辦法第 5 條之規定,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始得予以輔助;又因公涉訟輔助之主要目的,係保障教師免於因執行職務受民、刑事訴訟箝制,致影響業務或校務之推動,而非鼓勵教師興訟,故教師如以「告訴人」或「自訴人」之地位,則予以排除涉訟輔助。詳情參閱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10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44459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