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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5-12-07 | 點閱數: 507
主旨:銓敘部令以,配合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修正,該部民國 100 年 3 月 3 日部退四字第 1003309470 號令釋公務人員自殺者不得辦理撫卹之規定,溯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相關事宜應回歸 103 年 8 月 12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1 月 30 日部退四字第 10440451162 號令規定辦理;檢附原令影本 1 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5-12-07 | 點閱數: 481
主旨:國家文官學院製作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與實務」數位課程,業於「文官e學苑」行政中立學習專區上架( http://ecollege.nacs.gov.tw ),歡迎踴躍上網學習,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國家文官學院 104 年 11 月 30 日國院數字第 104080025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13 | 點閱數: 476
有關教師在校因細故與學生家長發生爭執,互控刑法「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等告訴,是否適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疑義: 1.參酌保訓會 98 年 10 月 30 日公保字第 0980010775 號函釋,依個案事實認定。 2.倘經認定係依法令執行職務而涉及刑事訴訟案件,按教師輔助辦法第 5 條之規定,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始得予以輔助;又因公涉訟輔助之主要目的,係保障教師免於因執行職務受民、刑事訴訟箝制,致影響業務或校務之推動,而非鼓勵教師興訟,故教師如以「告訴人」或「自訴人」之地位,則予以排除涉訟輔助。詳情參閱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10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44459 號函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06 | 點閱數: 456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28 日公保字第 1041060456 號函以,有關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民國 104 年 10 月 7 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救濟權益,各機關(構)於受理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時,勿再依申訴程序處理,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如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該會;另製發考績(成)通知書時,請注意該通知書之救濟方式教示內容,亦應一併修正。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15 | 點閱數: 455
104 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及績效委員會,除人事主任為當然委員外,指派委員 2 名分別為教務主任許時逢、總務主任余南誼,考績暨甄審委員會主席由教務主任許時逢擔任。 票選委員 2 名,票選結果為文書組長陳麗美及幹事翁美珍。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15 | 點閱數: 849
重申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教師至大專院校兼課,校長應事先徵得本府同意,教師應事先徵得服務學校同意,請查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教師(具碩士學位以上者)在不影響校(課)務之原則下,事先徵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服務學校同意,得至大專院校兼課,每週以四小時為限,並應依規定請事、休假前往。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15 | 點閱數: 440
中央選舉委員會業於 104 年 9 月 16 日發布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與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告,請確實遵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校園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07 | 點閱數: 446
全國公教員工網路購書優惠方案 104 年 10 至 12 月份專屬活動「消費滿 1000 元送華藝線上圖書館點數 200 點」及「iRead 紅利兌換樂」,詳情請參閱附件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02 | 點閱數: 449
一.為協助未婚青年拓展個人交友領域,建立未婚男女兩性交往正確觀念與態度,本縣家庭教育中心與本府人事處共同規劃 104 年「Hold 住幸福」婚前教育成長營活動,並委請本縣鹿草鄉重寮國小協助承辦。 二.本活動訂於 104 年 11 月 8 日(星期日)假本縣番路鄉日安社區活動中心(請學員自行開車前往)辦理,請符合參加條件者,即日起至 104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五),檢附報名表及身分證影本,郵寄至嘉義縣鹿草鄉重寮村中寮 160 號 重寮國民小學收(封面請註明「Hold 住幸福」婚前教育成長營報名表件),電話: 05-3752544 (請詳簡章內容)。 三.簡章請至網站硬碟下載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9-21 | 點閱數: 528
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 5 年以上者,若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先行離職,嗣後其涉案情節確定且達相關法律所定應予免職或撤職條件而其權責機關無法予以依法免職或撤職時,其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不得併同發給政府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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