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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6-03-22 | 點閱數: 330
主旨:為響應政府「消費提振措施」,惠請鼓勵所屬同仁,儘量提前完成請領 105 年度強制休假補助費,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3 月 8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4614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來函影本 1 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6-03-22 | 點閱數: 676
主旨:重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自 104 年 11 月 27 日起生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3 月 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025626 號函辦理。 二、為提高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力、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增加教師備課時間、調增導師費、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減輕行政人員工作負擔、改善學校工作環境、解決國中專長師資不足,增置國中教師,爰訂定旨揭要點。 三、另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充實行政人力實施要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6-03-11 | 點閱數: 549
主旨:有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函詢教育部,其轄屬學校教師 3 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年資得否列入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3 月 2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50025624A 號函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獎勵要點第 4 點:第 2 點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其明定以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 三、又第 6 點規定,曾任 3 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得採計辦理...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6-03-11 | 點閱數: 289
主旨:「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 8 條、第 13 條,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修正延長施行期限,併予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3 月 4 日院授人綜字第 10500329714 號函辦理。 二、檢送旨揭辦法第 8 條、第 13 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6-03-11 | 點閱數: 287
主旨:考選部函以,請協助利用多元管道宣導「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報名訊息,請查照。 說明:依據考選部 105 年 2 月 26 日選秘一字第 105110008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 1 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6-03-07 | 點閱數: 331
主旨:函轉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 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 105 年 2 月 26 日府行法字第 1050037296 號函轉行政院 105 年 2 月 25 日院臺法字第 1050154280B 號函辦理。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6-03-04 | 點閱數: 520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於聘僱、在職期間自殺死亡,得否辦理撫慰、給卹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2 月 18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33085 號函辦理。 二、考量約聘僱人員、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以下簡稱公兼勞)與公務人員遺族權益之一致性,復基於矜卹撫慰之意旨,本案經簽奉行政院核定,比照 103 年 8 月 12 日發布修正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之精神,除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外,均得以病故或意外死亡辦理。爰就自殺死亡之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公兼勞,其遺族辦理撫慰、給卹案相關事宜,說明如次: (一)約...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6-03-04 | 點閱數: 521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重複發給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之追繳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2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33355 號函辦理。 二、有關三節慰問金之發給,係屬政府之贈與,倘贈與契約有效成立且未經撤銷,退休人員依有效成立之贈與契約受領三節慰問金,有法律上原因,不構成民法第 179 條之不當得利,機關對退休人員尚無返還請求權。惟退休人員受贈三節慰問金以一份為限,有數個退休機關時,退休機關間應切實聯繫,擇一辦理,是如退休人員自願返還,得由機關審酌處理依規定入庫。 三、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公職復辦理退休,有關三節慰問,為避免遺漏或重複,原則上應由第...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6-03-04 | 點閱數: 321
主旨:檢送財團法人周大觀文教基金會「全球熱愛生命獎章授獎辦法」等相關資料,請推薦熱愛生命獎章候選人(推薦時間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5 年 2 月 24 日部管三字第 1054072069 號暨財團法人周大觀文教基金會民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105 )大觀字第 10502170031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6-03-04 | 點閱數: 329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施行後,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請查照。 說明: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係以薪給總額為計算基準,復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4 條第 6 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第 13 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爰此,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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