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 月 28 日臺教秘(五)字第 1030127715C 號函辦理。 二、本要點修正生效後,申請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事實發生之日於舊規定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期間適用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