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13 年 3 月 8 日府教學特字第 1130053545 號函辦理。
二、特殊教育班級係指:身心障礙類或資賦優異類之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教師係指:特殊教育班級編制內具特殊教育教師合格證書之正式教師。
三、為保障本縣特殊教育學生之受教權益與提升各教育階段正式特教教師合格率,自 113 學年度起至 115 學年度內正式特教教師不得轉任為其他類科教師,以有效控管本縣特教教師缺額與避免轉任後增加普教教師超額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