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12 年 10 月 27 日府教社字第 1120260527 號函辦理。
二、校內符合資格者欲參加評選者,請於 112 年 12 月 8 日(星期五)前檢附相關申請書面資料,提本校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經嘉義縣政府審查後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含附件推薦表及具體感人事蹟格式)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