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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2-17 | 點閱數: 495

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
校延後開學 4 日,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一
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2 月 8 日總處培字第
1100012245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基於防疫需要,各機關學校人員於 110 年 2 月 18 日至 21 日
間,如需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
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國民中學持有身心
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
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外,家長其中 1 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三、防疫照顧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學
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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