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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設備組長 - 教務處 | 2021-01-29 | 點閱數: 440

主旨:轉知有關「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參、地
方科學展覽會 七、注意事項第(一)(二)點及肆、全
國科學展覽會 九、注意事項 第(九)(十)點之規定補
充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110 年 1 月 25 日科推字第
11004000410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參展作品如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且
經評審委員會查核屬實者,即撤銷其參展資格。對已得獎
者,除撤銷其參展資格及所得獎勵,追回已發之獎金、獎
狀、獎品外,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作品之作者及
指導教師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並停止參展三年。」;
「參展之作品應由學生親自製作,不得由指導教師或他人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並停止參展三
年。」
三、上述「停止參展三年」規定係 108 年 12 月增訂於 109 年第 60
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開始實施,爰第 60 屆(含)以後參展作
品若有違反上述情事者,將依此條款停止參展三年。第 59
屆以前參展作品若有違反上述情事者,因參展當時尚未增
修「停止參展三年」規定,爰不適用「停止參展三年」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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