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13 年 1 月 16 日府政預字第 1130018698 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 贈,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 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 形,應依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 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 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