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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設備組長 - 教務處 | 2026-07-16 | 點閱數: 24
主旨: 轉知數位發展部訂定「公務出國(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資通訊設備管理須知」,並自即日生效,請各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 115 年 7 月 7 日府綜資字第 1150177406 號函及數位發展部 115 年 7 月 1 日數授資法字第 1150003280 號函辦理。
二、 檢附本府、數位發展部公文、「公務出國(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資通訊設備管理須知」及逐點說明各 1 份。

 

  • 公務出國(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資通訊設備管理須知1.pdf
    1) 公務出國(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資通訊設備管理須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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