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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10-13 | 點閱數: 85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12 年 10 月 12 日府人考字第 1120247298 號函辦理。
二、依據銓敘部 112 年 10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1256217412 號函辧 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三、茲以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 14 條對於公務員投資限制規範,係考量隨著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法案完成 立法,且證券交易法對於透過內線消息不當買賣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亦有相關規範,將原規定公務 員僅得於一定持股比率範圍內,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構) 監督之營利事業,修正為以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具 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為限。

四、基於服務法第 14 條規範,為不過度限縮公務員投資行為,爰服務法第 14 條第 4 項就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之投資禁止規定,以其「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包含依法令規定由某機關之 特定職務人員兼任之當然兼職)。

五、又以公務員本不得利用其職務獲取不當投資利益,是無論於其本職或兼任職務,其他法規就公務員職權行使之衝突 禁止及防止個人利益輸送等相關規定,仍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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