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鑑於 110 年起販售或供應含豬肉及其可食用部位之食品,
均須依法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俾利民眾自由選擇;
另,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如農民自產
自銷或臨時攤商)販售下列散裝食品,亦應標示「品名」及
「原產地(國)」: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
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
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
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
二、承上,未依規定標示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 22 條或 25 條規定,
將依同法第 47 條第 10 款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
下罰鍰;倘原產地標示不實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將依同法第 45 條規定處新台幣 4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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