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備查版)
103年9月16日召開104學年度嘉義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第2次縣市聯席會議修訂
104年7月3日召開105學年度嘉義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第3次縣市聯席會議修訂
一、總統102年7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31151號令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行政院 102 年3 月 1 日院臺教揆字第 1010079097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三、教育部 103 年6 月 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64552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劃定作業要點」。
四、教育部 104 年6 月 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62160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五、教育部 104 年8 月 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86268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六、教育部 104年 4月 21日臺教技(一)字第 1040032740B 號令修正發布之「五專多元入學方案」。
一、鼓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開展學生多元智能。
二、舒緩學生升學壓力,促使學生發展自我優勢。
三、發揮教師專業能力,提高教師課程教學品質。
四、強化學校辦學特色,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
五、關懷不同地區學生,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
三、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不得選填本區五專部份招生名額納入本區免試入學志願。
為辦理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應依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分別組成下列組織:
由教育主管機關聯合籌組,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教育處長擔任召集人,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含各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國中學校、家長團體、教師組織、教育行政人員及學者專家等代表共同組成。
由教育主管機關、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中校長、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組成。
辦理本區免試入學相關事宜,依本要點研議各校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及辦理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條件,彙整後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由各高級中等學校分別籌組。
研議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將資料送請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彙整,報各校之主管機關核准後,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由本區各國民中學分別籌組。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提列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入學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之35%。
(二)本區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直升高中部比率不得高於該學校高中部總核定招生名額之50%。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提列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入學名額,105學年度起不得高於該學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60%。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103學年度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60%,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降低 2%,至108學年度不得高於50%。
(四)直升入學未招滿之名額(包括特殊身分學生外加名額),移列至本區免試入學辦理。
(五) 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應會同主管機關於放榜前擇採集中分發、集中審查或重點審查方式辦理查核。
採線上報名並兼採繳交書面報名表件方式辦理。
免試入學不得訂定入學門檻或條件,且除得以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其辦理方式如下:
(1) 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之服務學習課程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服務學習活動。
(2) 依「OO國民中學(學校全銜)校外服務學習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及服務項目、學習內容規範或一覽表」,於國中期間運用社區資源,進行相關服務學習活動。
附件1 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
比序項目 |
現況概述 |
最高分數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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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願序 |
第1-6志願給10分、 第7-12志願給9分、 第13-18志願給8分、 第19-24志願給7分、 第25-30志願給6分、 |
10分 |
為鼓勵學生將心目中的志願填在前面,越前面之志願分數給越高。 (註:最多可填 30個志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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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助弱勢 |
符合低收入戶者 1分 |
1分 |
限升學當年度取得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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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均衡學習 |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前五學期平均及格或達丙等者各得3分;未達標準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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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 |
為確保各領域教學正常,學生多元學習並均衡發展,未納入國中教育會考之學習領域前五學期平均及格或達丙等者,給予積分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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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性輔導 |
報名科、群與「家長意見」相符者得3分;與「導師意見」相符者得3分;與「輔導教師意見」相符者得3分。 |
9分 |
落實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並實際幫助學生適性升學與生涯發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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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多元學習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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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品德表現 |
1.國中在學期間,均無懲處紀錄,或經功過相抵或銷過後,已無任何懲處紀錄者,得6分。若功過相抵或銷過後仍有額外記功嘉獎者,再由6分開始累加:記嘉獎乙次得1分、記小功乙次得3分、記大功乙次得9分。 2.國中在學期間,經功過相抵及銷過後仍有懲處紀錄,但累積未達大過紀錄者,得3分。 3.國中在學期間,經功過相抵及銷過後仍累積達一次大過(含)以上懲處紀錄者,得0分。 |
12分 |
1、建議採正面表列方式,以鼓勵學生。 2、獎懲換算: 3嘉獎=1小功 3小功=1大功 3警告=1小過 3小過=1大過 3、三年級下學期僅採計至該學年度積分結算日前之紀錄。 4、各校獎懲紀錄須敘明事 由;品德表現中之記功嘉 獎若是源自服務學習及競 賽成績項目相同,同一事 由僅可選擇在其中一個項 目中採計,不可重複加 分。 |
2. 服務學習 |
於國中就學期間參加由公部門、學校單位、社(財)團法人所主辦之校內外服務學習、社區義務服務等,每服務滿2小時給1分。 |
8分 |
公共服務時數由學校或學生參與服務之單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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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體適能 |
1.四項體適能檢測項目有柔軟度(坐姿體前彎)、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瞬發力(立定跳遠)、心肺耐力( 800(女)/1600(男)公尺跑走)等 4 項,任一單項達 Pr25 中等標準者可得 3 分,本項達中等標準者最高採 計 9分。 2.前述各單項經醫師診斷證明不宜檢測者,比照達 Pr25中等標準者核給 3分。 3.總成績達銅質以上者另 加 1分。 4.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 教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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